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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翔-公开招标-XM2026-NB0090 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改通知(第四次)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1

厦门万翔-公开招标-XM2026-NB0090 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改通知(第四次)

(招标编号:XM2026-NB0090

一、内容:

接通知,现对XM2026-NB0090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改说明:

一、招标文件专用部分P3-2,二、项目内容:

2、项目面积:350平方米。本项目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专营权合同》(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第五章)后由中标人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并经营。经招标人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人所属的翔业集团指定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主体”)有权要求与中标人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设立要求详见“三、具体合作要求及其他要求”)经营本项目,中标人应同意与合资主体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履行中标人在《租赁合同》、《专营权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责任,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供货保证、品牌及商品丰富程度承诺、价格承诺等,该等承诺及义务仍由中标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除前款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将租赁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且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分包(中标人及其授权经营本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

更改为:

2、项目面积:350平方米。本项目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专营权合同》(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第五章)后由中标人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并经营。经招标人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人所属的翔业集团指定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主体”)有权要求与中标人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设立要求详见“三、具体合作要求及其他要求”)经营本项目,中标人应同意与合资主体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履行中标人在《租赁合同》、《专营权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责任。除前款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将租赁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且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分包(中标人及其授权经营本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

二、招标文件专用部分P3-5*(二)合资公司设立要求

“4、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租金、专营权费等各项费用,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供货保证、品牌及商品丰富程度承诺、价格承诺等,该等承诺及义务仍由中标人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更改为:

“4、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租金、专营权费等各项费用。”

三、招标文件专用部分P3-5*(二)合资公司设立要求:

“5、合资公司成立后,中标人承诺向合资公司商品供货价格统一,且商品供货价格不高于中标人所经营的国内其他机场及码头免税品供货价格。如中标人违反该承诺,每违反一次,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10000-200000元的违约金(由招标人视违约程度决定);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中标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更改为:

“5、合资公司成立后,中标人承诺合资公司商品价格统一,且商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人所经营的国内其他同类型机场及码头免税品价格。”

四、招标文件专用部分P3-5,*(二)合资公司设立要求: 

删除“6、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主体有权参与合资公司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销售、售后的直接管理。”

、招标文件专用部分第四章评分办法P4-12“市场营销及顾客服务”评分条款中

2.价格承诺(2分)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商品采购价格统一以及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投标人所经营的国内其他机场及码头免税品销售定价。(投标人出具承诺的得2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更改为:

2.价格承诺(2分)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的商品价格统一以及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投标人所经营的国内其他同类机场及码头免税品定价。(投标人出具承诺的得2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招标文件固定部分P6-14“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承诺函”中:  

2、合资公司成立后,我司获得的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权由合资公司完全承继,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营权许可合同》中关于我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全部转移至上述合资公司,但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供货保证、品牌及商品丰富程度承诺、价格承诺等,该等承诺及义务仍由我司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届时由各方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更改为:

2合资公司成立后,我司获得的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权将由合资公司完全承继,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营权许可合同》中关于我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将全部转移至上述合资公司,届时由各方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招标文件固定部分P6-14“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承诺函”中:

删除3、合资公司成立后,我司承诺向合资公司商品供货价格统一,商品供货价格不高于我司所经营的国内其他机场及码头免税品供货价格如我司违反承诺,每违反一次,我司将向贵司支付10000-200000元的违约金(由贵司视违约程度决定);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我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文件固定部分P6-14“关于设立合资公司承诺函”中: 

删除“6、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主体有权参与合资公司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销售、售后的直接管理。”。

招标文件固定部分P6-20“附件4:价格承诺函 

我司承诺,中标后商品采购价格保持统一,且在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免税商品的供货价格、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我司在国内其他机场及码头经营免税品之同类商品的供货价格、销售价格。若贵司或与我司成立合资公司的合资主体认为我司向合资公司提供的供货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上述标准,则在贵司或合资公司的合资主体提出疑义的前提下,我司将积极配合核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我司未违反相关价格承诺。如我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每发生一次,我司将向贵司支付10000-20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由贵司视违约程度决定);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我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价格承诺的违约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不转移给合资公司。

更改为:

“我司承诺,中标后商品价格保持统一,且在厦门五通客运码头进境免税店经营免税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司在国内其他同类型机场及码头经营免税品之同类商品的价格。”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改为:2026年0629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lxiaopeng@iport.com.cn。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报价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标 人:元翔(厦门)海岸有限公司

   址:/

 系 人:王先生

   话:0592-3199390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系 人:林先生、刘小姐

   话:0592-5706823、5708270

电子邮件:lxiaopeng@iport.com.cn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