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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须知

发布时间:2010-08-0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2725

一、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交检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实后,方可出境、入境。

二、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
      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三、随客轮抵达口岸的外国籍和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的、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台湾船员登陆证》,凭证登陆、住宿,并按规定时间返回。

四、出境、入境的人员不得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违禁物品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七、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离境,违反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外国人须在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内出境,逾期非法居留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每逾期1日500元的罚款。

八、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 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十、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被处罚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出入境
    边防检查总站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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