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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须知

发布时间:2010-08-0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1391

一、 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 前往或途径检疫传染病流行疫区或前往国家、地区对国际旅行预防接种有特别要求的旅客,必须持有      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
   (二) 申请出境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有效的《健康证书》。

二、 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 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爱滋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禁止入境。
   (二) 入境是发现患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等症状的旅客,应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
      调查、采样、和隔离、留验等检疫控制措施。
   (三)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必须向检验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四) 来自检疫传染病和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疫区的旅客应当如实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
   (五) 在境外居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人员旅客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爱滋病和性病监测。

三、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一) 人血及其制品;
   (二) 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三) 动物尸体及标本;
   (四) 土壤;
   (五) 动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其它有害生物;
   (六) 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七) 蛋、皮张、棕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
      、乳清粉、虫蛹、虫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八) 转基因生物材料;
   (九) 废旧服装。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或投弃到检验检疫处理箱。

四、 允许入境但需申报检疫的物品
   (一) 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 鲜花、切花、干花;
   (三) 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四) 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五) 藤、柳、草、木制品;
   (六) 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地区或所在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七) 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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